- 信息来源:市市场监管局
- 发布日期:2025-05-20 16: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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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消费品以旧换新领域市场价格监管,维护市场价格秩序,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现就有关价格政策提醒如下:
一、依法诚信经营。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严格价格自律和商业道德。
二、严格明码标价。对所售的以旧换新商品做到真实准确、货签对位、标识醒目,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格发生变动时,及时调整相应标价;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各经营主体应主动公示旧车、旧家电等产品回收流程、标准和相关费用,在醒目位置标明参与以旧换新活动的商品名称、型号、主要参数、价格等,不得随意增设不合理收费项目变相提高消费成本;不得强制购买保险、延保服务等附加条件;不得在运输、安装、拆解、报废等环节收取未明确告知的费用。
三、规范促销行为。经营主体开展限时减价、折价等价格促销活动的,应当显著标明公开折价办法、附加条件和具体期限。不得拒不按约定折抵价款;不得以虚假的补贴政策或优惠措施吸引消费者;不得在折价、减价前临时显著提高标示价格并作为折价、减价计算基准。对未标明或者表明基准的,其折价、减价应当以同一经营者在同一经营场所内,本次促销活动前七日内最低成交价格为基准。如果前七日内没有交易的,折价、减价应当以本次促销活动前最后一次交易价格为基准。汽车报废、个人消费乘用车置换、家电、电动自行车等领域以旧换新时应按公开标准价格执行,不得在评估环节弄虚作假欺骗消费者,变相降低回收价格。不得利用以旧换新名义签订虚假合同、伪造交易记录、骗取补贴资金。
四、严禁价格欺诈。在落实补贴优惠政策中,不得谎称商品和服务价格为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时,不得使用欺骗性、误导性的语言、文字、数字、图片或者视频等标示价格以及其他价格信息;不得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价格承诺;不得不标示或者显著弱化标示对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不利的价格条件,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进行交易;通过积分、礼券、兑换券、代金券等折抵价款时,不得拒不按约定折抵价款。
五、主动配合监管。各经营主体在遵循公开、公平、诚实信用原则的基础上,主动保存交易信息记录,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和义务,主动配合市场监管部门对消费品以旧换新领域市场价格行为的监督检查,共同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全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将积极开展消费品以旧换新领域市场价格检查,依法查处不履行价格承诺、“先提价后打折”、虚假宣传等违法行为,对性质严重、社会影响大的典型案例将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希望社会各界对经营者的价格行为进行监督,共同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若发现价格违法行为,请保存好相关广告宣传页、票据、凭证、图片等证据,同时拨打12345或12315进行投诉举报。
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5月20日